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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1)如前所述,这些行为使政党变成国家民主整体的组成部分,而这又导致作为整体的国家民主的存在是由作为其部分的政党的状态所限定的。

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探索,为顶层设计提供源头活水。二、司法改革依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 之所以要摸着石头过河,就是因为前行途中充满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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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司法改革也遭遇到相同问题。特别是有法不依、不依法办事,直接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间接地滋生了大面积的腐败现象。同时,从另一方面看,中央的司法改革方案,又必须给地方留下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迫使地方承担起在司法改革中的责任,必须面向一线司法人员制定实施方案,促使司法人员之间、各地司法机关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如果说,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鼓励各级地方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积极探索各地司法改革的路径以及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的实现形式,那么,各地参与司法改革的动力就来自其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各地党政司法机关何以愿意、乐于、敢于积极参与改革?而不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方式,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应付差事? 毋庸讳言,目前存在应付式的司法改革方案,存在眼睛向上、做给中央看的司法改革方案,这并不奇怪。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所表达的,我说的对,不是因为我正确,而是因为我有权力说。

所有的司法结论,都仅仅是在比较中显得似乎更合适或者更正确。正应了那句老话,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出就不难。当时,封建帝制下的政治改革不可能将司法权独立置于君权统辖之外。

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新成员,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正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全面学习苏联的国家体制,规定了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16}(P.224)根据列宁有关检察权的论述,检察机关是一个维护统一法制的机关,检察权实施目标指向是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因此他坚决反对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最后,从性质上讲,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根本监督,具有国家根本权力性质的监督,其监督权来源于其权力机关最高的法律地位。传统御史官所具有的弹劾性权力主要目的在于纠察百官之不法,尽管与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通过监察而进行监督的价值取向在1906年的清末法制改革中得到承继。

对权力的限制,以美国为代表的防御措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三者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平衡来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1922年,列宁在写给斯大林的信中说:法制统一的必要性要求建立一个能够严格监督法律的遵守,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同一的了解和适用的机关,这个机关必须有充分的威信并脱离地方政权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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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则检察权又将具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性。该法首次正式使用检察一词,对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作了基本规定。1949年新创立的人民检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苏联的影响。根据1928年和1935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职权。

参见强磊:《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必须注意到,尽管宪法同时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不同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权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权属范围上都有很大的差别。综合这二者考虑,大陆法系模式对清朝现有的皇权体制冲击最小,符合当时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维护集体利益的诉求,因此舍英美而取大陆则就很容易理解了。关键词:检察权 语境 近代 中国性 引言 1999年,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现行宪法,法治相较于人治的诸多优越性使其成为中国转变国家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一般监督,旨在从国家法律发展的大局进行宏观把握和控制。比如,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则司法权所具有的谦抑性和独立性,检察权也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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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从1901年到1911年的最后10年与其说是处于崩溃时期,倒不如说是处于新的开创时期。[15]具有法律监督权职能的检察制度体系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

中国自清末以来的立宪改革无疑受到了西方的影响,然而中国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及其文化传统迥异于西方。{13}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有鉴于此,客观地梳理检察权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还原它的真实语境,或许是比定性更为客观实际的课题。参见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P.402)清朝末年,社会矛盾加剧,官员贪污腐败,伴随帝国自身的统治危机,则是列强虎视眈眈的瓜分欲望。也由此,这种监督也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发生冲突,这就是很多人质疑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之间矛盾的起源。

在国内方面,就选择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问题,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最终的价值定位上的取舍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在诉讼中奉行不干涉主义,采取的是保护个人主义的立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皆由其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创自清末的法制改革。总的来说,在组织设置上,西方检察制度文化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具有对立法、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这种监督往往是一种行政监督,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能够保护个人既免于警察权力之恣意妄为,又免于法官之枉法擅断,在诉讼中主要起到规范法治、保障个人权利的作用。

检察权的引入意味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重新划分、配置和整合。[14]笔者认为,在论战中支持保留检察制度的一方是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本身保留的必要性进行理论和实证的辩护的,脱离了参与者所属政治党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这种为检察权辩护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检察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应仅仅关注西方所谓先进的检察理论,更应该回望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它深深嵌入的中国语境。{15}甄贞等著:《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二)检察权的中国表达 王桂五先生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检察制度作过这样的描述:人民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它是随着我国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它建立以后,已经经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现在随着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而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这次改革主要改变了以往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形式,对刑事案件,明确控审分离,并由检事提起公诉{6},在制度模型上,主要是取法日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有将检察权放在中国的整个制度框架内才能够得到解释。

{21}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13]根据张培田教授的考证,这场持久的论战主要集中在检察制度产生发展的本源问题、检察制度与人权保障关系、检察制度职责权力及其制衡问题等12个问题。

是否能够符合西方的法治标准不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此时新政权要肃清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流毒,反对旧衙门作风,追求的是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1]因为对权力从性质上进行定性将影响权力的特点,进而将影响司法改革的方向。

首先,二者权能属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在价值理念上存在的差异性,很可能促使清末改革家们选择亲近大陆法系的日本作为制度参考对象。结语 如前所述,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中国学习西方的结果,于20世纪初引入中国{20}(P.1)。有人将检察权归入司法权、行政权、行政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等,种种定性,不一而足。

[17] 1918年7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的实施情况。【参考文献】 {1}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把维护统一法制视为检察机关的职能,这是由当时维护国家统一的历史情势决定的。{20}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即,新中国检察权的设置具有独立的宪法来源,检察制度是由宪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独立性体现在,既不隶属于政府,像西方那样具有行政权的属性,更不从属于法院系统,是我国宪法创设的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力体系。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22}(P.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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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理由是:(1)如前所述,这些行为使政党变成国家民主整体的组成部分,而这又导致作为整体的国家民主的存在是由作为其部分的政党的状态所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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